法治百科•普法词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发布日期:2024-09-19 18:14

来源类型:一起训练吧 | 作者:田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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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英文名:Duty of Loyalty of Directors and Senior Executives

类别:公司法

概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尽力地履行职责并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尤其是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主要内容

各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以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为中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如果该种权力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获利。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其任职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中获利,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亦应就其利益对公司承担说明义务。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148条第1款第6项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为自己谋取利益,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无论是手续费、资格股、现金,还是回报、介绍费或物品,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如果这些利益是基于贿赂的目的,则在我国应予以没收,归入国库。

(三)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即竞争营业。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同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谓“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是指以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实施的竞争行为,至于其以何人名义则在所不问。所谓“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可为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亦可为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竞业的时间既可发生于公司营业阶段,亦可发生于公司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还可发生于公司暂时中止营业阶段。竞业期间一般以董事的任职期间为限,但在实践中,公司往往与董事以及其他雇员约定离职后一定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此外,各国公司法为维护公司利益,除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有竞争性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外,还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之董事。

(四)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本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此即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自我交易有三种表现形式:(1)自我契约,主要是指董事与公司间订立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或董事的财产;(2)自我贷款或准贷款,主要是指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为董事之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3)自我雇佣,是指公司雇佣董事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如雇佣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会计师、拍卖师、经纪人等。原则上讲,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持禁止性态度,主要是担心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对此应作扩张解释,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该交易既包括直接交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又包括间接交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既包括合同行为,也包括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的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雇用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另一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监护的被监护人以及其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职务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与董事有法律或利益关系的人。上述人员所为自我交易,因系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五)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关系公司生存和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否则,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7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如果仍在持续中的,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实施该种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应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的其他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之义务

公司机会理论是指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利用而从中谋取利益。一般来说,某一机会和信息是否是公司的机会,主要应考虑该种机会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是提供给公司的,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或其他便利条件开发出来的等因素。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之义务,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其他忠实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作了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又于第8项补充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使未能列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得以被涵括。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至第14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Fenning:

4秒前: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韩非:

3秒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如果仍在持续中的,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实施该种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应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的其他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王彦龙:

2秒前:原则上讲,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持禁止性态度,主要是担心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崔智旭:

2秒前:(三)竞业禁止义务竞业,即竞争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