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如何科学合理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

发布日期:2024-09-19 16:21

来源类型:度拍客 | 作者:塔拉·林内·巴尔

【澳门金牛版正版资料大全免费】【新澳开奖记录今天结果】【2024年新澳门王中王资料】【管家婆最准一肖一码】【新澳彩开奖结果查询】【祝考生金榜题名祝福语】【4949澳门免费资料大全特色】【2024今晚澳门特马开什么号】【49资料网_49789.com】【2O24澳彩管家婆资料传真】
【494949澳门今晚开什么】 【2024新澳免费资料】 【澳门24码资料大全】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n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 | 陈中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9665字,阅读约需20分钟)

摘要: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本应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选方法。在适用该赔偿方法时,应关注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不宜一味忽视权利人因价格侵蚀或额外成本带来的损失。在确定合理利润的问题上,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或可引入“边际利润”增强计算实际损失的科学合理性。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赔偿计算或裁量方法。其中,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是首选方法。然而,司法实践中该赔偿方法常被束之高阁,相关案例很少,同时也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知识产权的损害即其市场价值减损,损害赔偿不能脱离相关市场进行主观臆测,应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中心,彰显鼓励创新和遏制侵权的司法导向。本文将结合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合理经验,探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确定“实际损失”。

一、实际损失的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公式

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最契合损害赔偿“填平原则”,也最直接体现了填补知识产权的价值减损之理念。从损害赔偿的目的角度来说,其他赔偿方法均是该方法的变通和补充。从市场价值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表现为增加销售数量、提高销售价格、降低生产成本等产生的超额利润或收益。[1]那么,权利人实际损失就是侵权行为所致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包括销量流失、价格降低、成本增加所带来的利润损失等。

关于实际损失应该如何计算,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司法解释[2]中有所界定:实际损失=流失销量(或侵权数量)×合理利润(单位利润)。可能基于立法技术和司法效率的考虑,上述计算公式比较笼统。为更进一步理解“权利人实际损失”,有必要对其进行经济学意义上解读。

(二)何谓实际损失——以经济模型说明

上述计算公式中,前者是数量要素,指实际流失销量或者推定流失销量;后者是价格要素,应包含价格侵蚀[3]、成本增加等影响合理利润的情况。为了简要说明实际损失包含哪些组成部分,不妨假定一个较为简单的经济模型进行分析。[4]

假想一个关于数码相机的市场。此时,数码相机技术刚刚在市场推出,有A、B两家公司,主营业务均是销售数码相机。两家公司的产品略有不同,拥有不同的市场需求范围,在消费者心中也不能完全替代。B公司的数码相机使用了A公司的专利,构成侵权。此时在遭受侵权的现实世界里,A公司销售的数码相机需求曲线如下:

其中,D为需求曲线[5],其向下倾斜,表示随着制定价格的降低,产品销量逐步提高。假设A公司作为理性市场主体,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制定价格,那么数码相机价格与销量的关系如上图所示。此外,MR表示边际收入,MC表示边际成本。[6]MR与MC两线相交之处即“边际收入=边际成本”,此时数量Q对应的价格P为最大化利润时的价格。[7]

假设一个B公司没有侵权的“若非世界”[8],A公司是数码相机市场唯一的销售商,此时A公司销售的数码相机需求曲线如D′。如下图所示:

其中,D′也是向下倾斜,但是位于D的上方或外侧且斜率更大。[9]假设在现实世界和若非世界中,A公司数码相机的价格定价都是P,此时产品在若非世界中的销量为Q′。那么,(Q′-Q)则为A公司流失的销量[10],每台数码相机的利润为(P-MC)。由此产生的销量流失损失如上图阴影部分所示,计算公式为(Q′-Q)×(P-MC)。

然而,如下图所示,在若非世界里,A公司的边际收入与现实世界中边际收入MR有所不同,表示为MR′。MR′与MC的交叉点所对应的,是若非世界里A公司获取利润最大化时所对应的定价P″和销量Q″。试想,在若非世界里因为没有侵权产品与其竞争,作为理性市场主体的A公司,完全有动机将定价提高到P之上的P″。反过来想,因为侵权存在,A公司不得不将定价从更高的P″降低到P,那么(P″-P)即为因侵权所致的价格侵蚀。

其中,价格从P提升到P″,相应的销量则从Q′降低到Q″,但是Q″仍然大于Q。原先销量那部分的价格提升增加的利润为(P″-P)×Q,额外销售增加的利润为(P″-MC)×(Q″-Q)。那么,A公司因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如上图阴影部分所示,包括价格侵蚀损失和销量流失损失,计算公式为(P″-P)×Q+(P″-MC)×(Q″-Q)。

综上,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权利人实际损失,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法律其实将实际损失计算公式简化了——忽略了价格侵蚀及额外成本带来的那部分损失。被忽略的部分是否有必要予以重视?下文将从计算公式中的数量要素和价格要素两方面进一步分析。

二、实际损失计算中的数量要素

(一)实际流失销量与推定流失销量

权利人若要判如所请,必须证明因侵权造成自身销量流失,即证明若没有侵权行为,权利人本可以全部实现这部分“实际流失”的销量。换而言之,是证明在“若非世界”里,权利人就可以获得所流失那部分销量的利润。这种主张应该是有证据支持的,不能是主观臆测。事实上,在动态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变化往往受多方因素影响,但与侵权行为无关的因素导致的销量变化,不应计入实际流失销量。实际流失销量这一数量要素在实务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证明,即便有确切数据,权利人也可能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顾虑,仍旧不愿意进行披露。因此,权利人举证证明实际流失销量的情况非常少见,侵权人也容易针对权利人主张的实际流失销量提出质疑。

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推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流失销量。这种推定销量的方法,实际上隐含一个前提:侵权人挤占的就是权利人原本的市场份额,而且若无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实现侵权人的每一份销量。这个前提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与权利人实际流失销量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然而,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常常进行直接推定,并无特意关注这一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有时候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比如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经营规模差距较大,侵权销量远远大于权利人可能实现的销量时,计算得出的“实际损失”将会远远超过权利人真正的损失,有违填平原则。如前所述,实际损失是权利人市场份额被侵占所致,故应当以市场为基础,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置入具体市场情境中进行判断。美国著名的Panduit案[11]确立的四要素验证法正是基于市场的验证方法,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二)Panduit验证法及其修正

1.Panduit四要素

Panduit案是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该案指出,权利人如果想对若非世界“其原本可以实现的销售(例如侵权人的销售)利润”获得赔偿,应当验证以下四个要素:

按照这种验证法,实际损失的计算就“非全则无”,若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不被满足,权利人就无法依据实际损失获得赔偿,仅能获得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第一个要素的证明并非难事。对专利产品的需求,是指对含有专利特征的产品的需求,隐含的是消费者对专利特征的需求或偏爱程度。换个角度来看,只要市场上存在实质性数量的侵权产品,就能够有力证明市场上存在这种需求。

第二个要素最为关键,实际上就是要求权利人证明专利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即消费者正是由于专利产品中专利优点而决定购买之。缺乏专利优点的产品,对想要得到这些专利优点的客户来说,很难称之为可接受的替代品。[12]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不仅要具有购买者所期望的专利优点,而且价格与专利产品也要具有可比性,还必须是被告或者案外人的产品,或者是专利权人的非专利产品。实际上,权利人要证明的是其与侵权人处于“双方竞争市场”——若非侵权,所有的消费者都会去购买专利产品。侵权人要证明的则是非侵权替代品的现实性和可接受性——若非侵权,专利产品也并非消费者唯一选择。如果市场上存在有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则权利人不能直接依据实际损失寻求赔偿。

第三个要素,权利人若主张侵权人侵占的那部分市场份额原本属于自己,当然“必须证明他将这些流失销量增加到自己的实际销量之上,其仍然有能力将产品制造出来且销售出去”[13]。这种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主要指制造和营销能力。权利人需证明的是被侵权前或者侵权期间具有这种能力,在侵权结束之后制造、营销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侵权期间有能力完成以上行为。若侵权人可以证明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某种权利人不具有的专门技能,或者销售区域和渠道是权利人无法拥有的,那么这一要素就无法验证通过,权利人只能就“自身无法实现的部分销量”主张合理许可费。

第四个要素,要求权利人以“非猜测性”的方法计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这也是对上述建立的因果关系的再次验证。当然,具体数额并不要求得到准确无误的证明,但法院可能以侵权销量为基础进行调整。如Lam案[14]中,法院认为权利人未必获得侵权人产品的全部销量,但很可能获得绝大多数侵权销量,因此将侵权销量总数下调10%,作为权利人流失的销量。

2.Panduit验证法的缺陷

Panduit验证法“非全则无”的性质,明显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有时却降低了经济合理性。Panduit验证法存在内在缺陷——忽视了利润损失程度应由专利自身市场价值的减损决定,而不是由技术替代品存在与否所决定,专利权人可能最多获得侵权销量的一部分,这取决于若非世界里消费者转向经济替代品的程度。[15]在早期,美国法院主要是从技术角度进行Panduit要素二的验证,要求“替代产品必须具有专利产品全部有益的技术优势”[16]。随后有法院指出:“大多数消费者购买产品,很少去关注深奥的技术特征,而是关心产品的功能是否可以满足其需求。”[17]在Grain Processing案中,法院认可不具有全部专利优点的产品也可以成为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虽然该产品不具有两项涉案专利独有的技术特征,但是这并不是消费者所关心需要的。”[18]可见在Panduit案后的美国判例中,法院逐渐从关心“专利优点”的技术分析法转向注重“影响产品市场需求的功能特性”[19]的市场分析法。

3.Panduit验证法的修正

适用Panduit验证法还有一个预设前提,即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处于“同一市场”[20]。比如在BIC案[21]中,法院认为“产品据以吸引消费者的功能差异”是划分“同一市场”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双方销售的冲浪帆板不构成同一市场,故拒绝判赔利润损失。

若非“同一市场”,产品替代的可能性极低,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就有失偏颇。[22]若是“同一市场”,可以按照不同的竞争情况分为“双方竞争市场”和“多方竞争市场”。Panduit验证法要素二实际上验证的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处于“双方竞争市场”,对于“多方竞争市场”的情况却否定了因果关系。但是“多方竞争市场”才是市场中竞争的常态,只要权利人与侵权人在“同一市场”中进行竞争,权利人原本占据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不可否认侵权产品销量中总有部分是权利人应得的,权利人应可对相应的市场份额主张实际损失。

循此思路,State案[23]对Panduit验证法进行了修正,确立了市场份额法。该案中法院指出,专利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与合法竞争对手组成的竞争市场中占据的份额比例,来推断在侵权产品销量中自己应得的份额。假设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为A,侵权方的市场份额为B,则权利人可以主张获得侵权销量部分的A/(1-B)。市场份额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Panduit验证法的局限,但其基于三个假设:其一,在若非世界中侵权产品从市场中全部撤出;其二,所有侵权销量仍可保留在市场中;其三,市场份额是产品之间替代程度的衡量标尺。若满足上述三个假设,市场份额法是符合经济合理性的方法。

三、实际损失计算中的价格要素

(一)因价格侵蚀和额外成本导致实际损失

关于计算公式中的合理利润,与之密切相关的价格要素是售价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行为除了会造成权利人的产品销量有所流失,有时候还会对权利人的产品产生价格侵蚀效应,或者增加生产、营销等成本。

早在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在Yale案[24]中指出:“权利人受侵权竞争所迫,降低价格而受到利润损失,是获得赔偿的适当理由,唯一的问题就是特定个案中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仅有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双方竞争市场”较为容易,但在有“多方竞争市场”中,权利人必须证明“在多大范围内价格侵蚀是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才能就所对应的那部分获得赔偿。

同时,还应该注意到“需求价格弹性”[25],即价格侵蚀对销量的影响——甚至有可能降低产品单价反而促使销量增加,使得总销售收入增加。基于此,在BIC案中法院还认为:“权利人还需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在假设的高价位时应该会减少的销售量。”可见,在价格侵蚀的情况下,法院还可能对销售数量作相应的调整,甚至在作出调整之后,价格侵蚀导致的实际损失非常微小,忽略之也未尝不可。

此外,产品价格、数量的改变对权利人成本也有影响。这是因为销量达到一定规模,权利人可以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如原材料折扣;而较高成本也可能包括为消除侵权者不利影响而增加的费用,如更高的广告费。[26]可见,价格与销量、销量与成本,甚至价格与成本彼此之间可能相互影响,这些最终将决定利润。最为科学的方法是获取足够的数据,建立起反映产品价格、需求、成本指标相互关系的经济模型,力求最后据以计算损失的各项数据贴近真实市场状况。比如上文中提到的经济模型中需求曲线D的斜率,反映的就是需求价格弹性。

综合上述分析,实际损失除了权利人流失销量计算的利润损失,还应加上价格侵蚀导致的利润损失以及额外增加成本导致的损失。对此,计算公式可以简要表述为:

实际损失=流失销量损失+价格侵蚀损失+额外成本损失=(流失销量×合理利润)+价格侵蚀损失+额外成本损失

然而,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几乎没有把价格侵蚀损失和额外成本损失计入权利人实际损失,只有极少法院在裁判时指出有所考虑。比如在欧比特公司诉房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7]中,法院认为在考虑权利人实际损失时,“还应考虑到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害时,其竞争优势有所减损,客户资源可能被侵权人低价抢占,不得不采取降低售价以促成交易,并因此可能增加其他成本。”但是囿于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该案中法院并没有对价格侵蚀损失和额外成本损失予以具体计算。

(二)确定“合理利润”对实际损失的影响

1.如何选择“合理”利润

关于上述实际损失计算公式中的“合理利润”如何界定,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合理利润,可能有销售利润、营业利润、毛利润、净利润几种解释。[28]一般情况下,销售利润和毛利润最大,营业利润次之,净利润最小。

具体案件中,确立何者为“合理利润”关系到最终计算结果的大小。毫无疑问,净利润反映最终经营收益,是经营活动的“纯利润”[29],净利润自然应是合理利润之首选。但是,由于个案千差万别,有时以净利润作为合理利润无法填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害,此时应允许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选择营业利润、销售利润或者毛利润作为“合理”之利润,但要充分说明理由。比如上文提到的“欧比特案”中,法院从权利人和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侵权恶意等方面,将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毛利润”和“营业利润”进行合理性分析,认为“具体量化到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时,不应机械局限于权利人已经损失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形下,权利人的营业利润必然有所折损,不能充分反映其实际损失”,最后认定“毛利润”才是该案中的合理利润。

以行业平均利润作为合理润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行业平均利润是基于被侵害产品的利润是行业平均水平的假设,然而这样的假设是没有根据的,但是在无法获得其他数据情况下,行业平均利润不失为较为适当的市场数据。在这方面,政府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发布的权威报告或者数据,可以用以确定行业平均利润,甚至有些行业领军企业也会发布行业平均利润等信息,只要是统计方法合理、统计数据可信,也可作为计算依据。当然,上述获得的数据只是基础数值,权利人或者侵权人也可举证证明产品利润高于或者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由法院酌情调整使之更为合理。[30]

2.边际利润

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是将权利人相关产品的平均利润作为合理利润。这种做法简单明了,容易计算,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市场经济规律:有一些成本不随产量变化而变化,常称之为固定成本[31]。平均利润的计算实际上把这些成本分摊到每一个产品上,这样会产生偏差。

英美国家多采用边际利润[32]计算实际损失。早在1908年,英国法院就指出:“若非侵权,权利人本可以从流失销量中获得的利润,将超过他销售相同产品的平均利润。”[33]1984年,美国法院进一步明确:“如果先前的N个单位的产品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固定成本,生产第N+1个产品已无需再支付该项成本,则不从该产品的销售利润中扣除此项固定成本。”[34]可见,边际利润反映每单位产品销量的增加可以带来的增利,其计算公式为:边际利润=销售收入-变动成本。[35]以边际利润计算实际损失时,应该首先由权利人进行举证,证明成本中哪些是固定成本或变动成本。当然,侵权人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权利人为了满足增加产量的需要,不得不接受某些固定成本的增加。

四、针对计算实际损失的建议

实际损失计算科学化和精细化,关系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虽然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但是正因如此,更有必要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充分利用经济学分析的理论与手段,促使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宜直接推定侵权产品销量即为流失销量。建议法院在适用该赔偿方法时,应多关注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1)权利人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处于“同一市场”的双方竞争关系;(2)是否不存在非侵权替代品;(3)权利人是否有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以上回答若均是,以全部侵权销量计算实际损失自无问题。而在“多方竞争市场”中,则可参考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计算实际损失。总之,权利人只能对其有能力实现的那部分侵权销量,或者对其占据市场份额比例对应的那部分侵权销量主张实际损失,对其他部分侵权销量可以主张合理许可费。

为了增强计算实际损失的经济合理性,建议在今后立法中可增加关于权利人可主张价格侵蚀损失和额外成本损失的规定。司法实务中,法院可加强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对于有证据证明的予以支持。同时,应当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引入“边际利润”的概念确定真正的合理利润。

注释:

[1]范晓波:《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93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24条。

[3]当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若权利人的产品此前已经研发成功并在市场上进行广泛营销,奠定了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侵权产品就可以“一步到位”进行销售。由于“节省”了产品研发费用或宣传费用,侵权产品往往能以低价策略抢占市场,权利人为了应对竞争,常常被迫调整既定价格计划,以致影响预期利润的实现,或者权利人先降价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应对侵权方的竞争,这种销售单价上的削减就是“价格侵蚀”。参见毛金生、谢小勇、刘淑华:《海外专利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4]该经济模型包含销量损失和价格侵蚀,忽略成本增加的影响,参见诺恒经济咨询编译:《知识产权诉讼及管理中经济分析的运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3-98页。

[5]需求曲线反映了不同价格下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需求曲线下斜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价格越高,需求数量越低,反之亦然。需求曲线的斜率反映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即需求曲线越陡,价格敏感度越低,反之亦然。

[6]在经济学中,边际收入是指每变动1单位的销量所带来的收入的变动,在本模型中指每多销售一台数码相机获得的收入。由于边际收入不等于价格,而数码相机在某价格时有购买欲望的消费者已经都买了,此时每多销售一台就必须降价,因此边际收入MR线位于需求曲线D下方且向下倾斜。边际成本是指每新增1单位的销量所带来的成本的增量,在本模型中MC为水平线,是指每多销售一台数码相机支出的成本不变。实际上,由于规模经济效应,销量的变化往往带来成本支出的变化,边际成本很可能不是不变的,只不过为了讨论方便,在本模型中将此因素忽略而已。

[7]因为在交叉点,每多销售一台数码相机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意味着在交叉点左侧的相应销量时刻(边际收入>边际成本),每多销售一台利润会增长,可见左侧不是利润最大化时刻,而交叉点右侧的相应销量时刻(边际收入<边际成本),每多销售一台利润反而降低,可见应减少销量。综上,交叉点时刻为利润最大化对应的销量和价格。

[8]“若非世界”与遭受侵权的现实世界相对应,是指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情境,此情境下的销量、利润、成本为“若非销量”“若非利润”“若非成本”。参见黄武双、黄骥等译著:《美国商标案件金钱偿还数额的计算:原理与判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9]我们不难想到,在没有被侵权的情况下,A公司产品在某一制定价格对应的销量应该更大,表现为D′在D上方或外侧,而且由于没有类似替代品,数码相机的价格敏感度会降低,表现为D′斜率更大。

[10]当然,A公司需要举证其有能力完成这部分流失销量的销售,此处我们先假定A公司有这个能力。

[11] Panduit Corp. v. Stahlin Bros. Fiber Works, Inc.575 F.2d 1152, 197U.S.P.Q. 726(6th Cir. 1978).

[12] [美]戈登·史密斯,罗素·帕尔:《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与侵权赔偿》,夏玮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626页。

[13]和育东:“美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3页。

[14] Lam, Inc. v. Johns-Manville Corp., 718 F.2d 1056,1062,219 U.S.P.Q.670(Fed. Cir., Sep. 30,1983).

[15]诺恒经济咨询编译:《知识产权诉讼及管理中经济分析的运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130页。

[16] TWM Manufacturing Co., Inc. v. Dura Corp., 789 F.2d 895,901-902(FedCir. 1986).

[17] Slimfold Manufacturing Co. v. Kinkead Industries, Inc., 932 F.2d1453,18 U.S.P.Q. d(BNA) 1842(Fed. Cir. 1991).

[18] Grain Processing Corp. v. American Maize-Products Co., 185 F.3d1341(Fed. Cir. 1999).

[19] Polaroid Corp. v. Eastman Kodak Co., 1990 U.S.Dist. LEXIS17968(1990).

[20]界定“同一市场”应立足于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在产品特征、功能用途、市场价格上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可以构成“同一市场”,而这些因素的差异将导致产品吸引迥异的消费群体。参见张楠:“论专利侵权赔偿实际损失计算方式”,南开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21] Bic Leisure Products, Inc. v. Windsurfing International, Inc.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1993. F.3d 1214,1218, 27U.S.P.Q. 2d 1671.

[22]比如街边几十元的假LV皮包与几万元的正品LV皮包就不属于同一市场,若以正品价格乘以仿品销量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自然有失偏颇。

[23] State Industries v. Mor-Flo Industries, 883 F.2d 1573(Fed. Cir.1989).

[24] Yale Lock Manufacturing Co. v. Sargent, 117 U.S. 536,551(1886).

[25]关于需求价格弹性,还可以参考相关经济文献对各行各类产品列出的数据,也可以结合相关经济规律作出判断,如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低、较少替代品的产品需求弹性也较低等,许多经济学教科书也会论述影响特定产品、服务的价格需求弹性因素。参见黄武双、黄骥等译著:《美国商标案件金钱偿还数额的计算:原理与判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0页。

[26] Russell L. Par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amages[M]. 2nded. Manhattan:John Wiley & Sons, Inc, 2003:46.

[27]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

[28]销售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净收益;毛利润=销售收入-主营业务直接成本;净利润=营业利润-所得税。参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29]刘远山、余秀宝、李伟文:“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适用论要”,《行政与法》,2011年第1期,第115-119页。

[30]张楠:“论专利侵权赔偿实际损失计算方式”,南开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2页。

[31]固定成本,是指即使企业根本未生产,也会发生的成本。参见[美]格雷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

[32]边际利润,指销售每单位产品所带来的收入与由此产生的全部成本的差额。参见[美]保罗·萨谬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萧琛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33] Leeds Forge Co. Ltd. v. Deighton’s Patent Flue Co., (1908)25R.P.C.209.

[34] Paper Converting Machine Co. v. Magna-Graphics Corp., 745 F.2d11,223 U.S.P.Q. 591(Fed. Cir. 1984).

[35]边际利润还可表示为边际收入与边际成本的差额,即边际利润=边际收入-边际成本。上文中假想的经济模型中,边际成本简化为平均成本。

耶尔·伊坦:

3秒前:同时,还应该注意到“需求价格弹性”[25],即价格侵蚀对销量的影响——甚至有可能降低产品单价反而促使销量增加,使得总销售收入增加。

乔丹·詹姆斯·史密斯:

1秒前:参见毛金生、谢小勇、刘淑华:《海外专利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谢卓言:

4秒前:American Maize-Products Co.

达娜·德拉尼:

1秒前:下文将从计算公式中的数量要素和价格要素两方面进一步分析。